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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龍律師代理原告余x社與王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5:35:36

      余x社與王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號(2018)黔2328民初1140號

    ​  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黔2328民初1140號

      原告:余x社,男,1979年5月6日生,布依族,住貴州省興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男,1987年11月10日生,漢族,住貴州省安龍縣,未到庭。

      原告余x社與被告王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x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幣28,000.00元及利息(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自2018年2月26日起算,直至欠款清償之日止)截止2018年3月7日為111.99元,本息共計:28,111.9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王x欠下原告勞務費28,000.00元整,因資金緊張未支付,于2018年2月15日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欠款為貳萬捌仟元(28,000.00元)整,還款期限為2018年農歷正月十一日,F還款期限已屆滿,但被告仍未償還尚欠原告28,000.00元的欠款。

      綜上所述,現原告認為,被告欠下原告的勞務費因被告出具欠款承諾書,其法律關系轉變借貸關系。故,原被告之間系合法借貸關系,被告理應償還尚欠原告28,000.00元欠款,因被告未準時給付,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自2018年2月26日起算,直至借款償清之日止。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況下,被告卻找多種理由予以拖欠,為此,原告將本案起訴到法院,望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后,合法、公正予以判決為謝。因為承諾書中未約定哪家銀行的貸款年利率,我們同意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計算。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余x社系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2.承諾書原件一份,證明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尚欠原告6,000.00元,還款期限為2018年農歷正月十一(陽歷2018年2月26日)。

      3.安龍縣公安局戈塘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信息打印件,證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王x未提交答辯狀及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

      經庭審舉證,原告提交的1、2、3號證據,經審查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院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被告在山東省煙臺市承包有房屋建設工程,被告雇請原告到該工程工地做工,工種為打混凝土,勞動報酬是按小時計算是18元/小時。被告因欠原告的勞務報酬,原告與一起為被告做工的曹學軍、岑萬平、桂寶陽、朱啟林、張興祥在安龍縣將被告的車攔住追要勞務報酬發生糾紛,后經安龍縣公安局戈塘派出所處理,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諾》,內容:“本人王x今承諾欠余x社貳萬捌仟元(28000.00)整,承諾農歷正月十一日付清,(注貳萬捌仟元待雙方對賬為準),如到時不付清按照國家利息付給余x社,承諾人:王x簽名捺印,2018年2月15日”。被告出具承諾后,在承諾的期限內未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勞務報酬,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同時查明,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即2017年農歷臘月30)出具的《承諾》中“承諾農歷正月十一日付清”系指2018年農歷正月十一日即公歷2018年2月26日。

      庭審后,原告將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變更為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資金占用利息。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及當庭陳述在卷佐證,可以采信。

      本案爭議焦點:1、被告所欠原告勞務工資的金額;2、被告是否應承擔償還責任。

      本院認為,關于被告所欠原告勞務工資的金額。原告為被告做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確定被告欠原告勞務工資的28,000元,并約定了支付期限。雖然被告在該《承諾》中注貳萬捌仟元待雙方對賬為準,但因被告在約定的期限未履行該《承諾》的義務,現已外出無法聯系,也未積極參加本案的應訴,可確定被告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確定被告欠原告的勞務工資金額為28,000元及支付期限為2018年2月26日(即2018年農歷正月十一)。

      關于被告是否應承擔償還責任。原告為被告做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確定被告欠原告勞務工資28,000元,并約定了支付期限,該《承諾》是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為此,原、被告之間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未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資,應當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承諾》中雖然約定“到時不付清按照國家利息付給余x社”,但該約定的利率不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勞務工資28,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從2018年2月26日起以本金28,000元,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與被告之間基于上述闡述已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承諾》中雖然約定“到時不付清按照國家利息付給余x社”,但該約定的利率不明,現被告在約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時間從逾期之日即2018年2月27日起計算。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余x社支付勞務工資人民幣28,000元及逾期資金占用期間利息(逾期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計算方式以本金28,000元,按年利率6%從2018年2月27日起計算至支付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3元,公告費300元,合計803元,由被告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長

      羅 x

      人民陪審員

      姚x祥

      人民陪審員

      冷 x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詹x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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