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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龍律師代理原告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5:40:24

      韋x俊與王x秀、王x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號(2019)黔2322民初4722號

      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2322民初4722號

      原告:韋x俊,男,1999年10月16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實習),貴州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秀,男,1991年11月14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被告:王x斌,男,1996年1月21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xx區xx南路xx大廈東座三樓。

      負責人:陳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承,貴州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韋x俊與被告王x斌、王x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xx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xx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x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汪xx、被告王x秀、被告人民財保xx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斌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韋x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藥費17600元、護理費6339.95元、殘疾賠償金63184元、誤工費28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0元、營養費6000元、鑒定費1300元、交通費1000元、擔架費130元、摩托車修理費1500元,共計人民幣139153.95元;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審理中,原告韋x俊增加訴訟請求為:增加醫療費810元,醫療費總金額變更為1841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9日,被告王x秀駕駛被告王x斌所有的貴E×××××號小型轎車從瓦窯寨工業園區往大海方向行駛,當車行駛到興仁金鳳凰大道(小地名:職方駕校)處轉彎時,與對向行駛由原告韋x俊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肇事,造成原告韋x俊受傷,車輛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后經興仁市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查明,并作出第5223224201900008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秀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韋x俊不負此次事故任何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韋x俊到興仁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后經黔西南州人民醫院作出黔司鑒19522300020020584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韋x俊此次車禍造成右側額葉軟化灶形成伴頭暈、頭痛,定為十級傷殘。本次交通事故共給原告造成如下損失:醫藥費17600元(已扣除被告王x秀支付的11000元)、殘疾賠償金31592×20×10%=63184元、護理費38568÷365×60=6339.95元、誤工費58198÷365×180=28700元、營養費60×100=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100=3400元、鑒定費1300元、交通費1000元、擔架費130元、摩托車修理費1500元。以上費用合計人民幣139153.95元。另查明,被告王x斌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xx支公司為貴E×××××號小型轎車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單號為PDZAxxx4272。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提起訴訟,望貴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謝。

      被告人民財保xx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投保的事實無異議。本案的各項費用:醫療費的金額請法院核實,當中的一張收款收據是擔架費130元,由于不是正規票據,請求法院不予采信;三期的時間,鑒定意見是區間值,請法院按照較低的標準進行考慮;精神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鑒定費、訴訟費由于不是保險責任的范圍,我公司不是侵權人,本案中無過錯,該兩項費用應該不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墊付了32039.75元,請人民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予以扣除。

      被告王x秀辯稱,請人民法院在32039.75元扣除11000元的醫療費和815元的修理費。

      被告王x斌未應訴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9日,王x秀駕駛貴E×××××號小型轎車從瓦窯寨工業園區往大海方向行駛,8時18分,當車行駛到興仁金鳳凰大道(小地名:職方駕校)處轉彎時,與對向行駛由韋x俊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肇事,造成韋x俊受傷,兩車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興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秀負全部責任,韋x俊無責任。韋x俊于受傷當天被送到興仁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4天。經醫院診斷為:雙側額葉及右側額葉腦挫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韋x俊之傷經黔西南州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韋x俊此次車禍傷造成右側額葉軟化灶形成伴頭暈、頭疼,定為十級傷殘;誤工90-180日、護理30-60日、營養30-60日。貴E×××××號小型轎車登記的車主是王x斌,該車在人民財保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韋x俊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經興仁市鴻運摩托車配件經營部修理,產生摩托車修理費2315元。韋x俊受傷后,王x秀為其墊付醫療費11000元和摩托車修理費815元,人民財保xx支公司向王x秀理賠事故保險金32039.75元。在庭審中,王x秀和人民財保xx支公司均同意從王x秀收到的人民財保xx支公司的保險理賠款32039.75元中,扣減王x秀已墊付給韋x俊的11815元后,剩余部分20224.75元由王x秀支付給韋x俊。

      以上法律事實,有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疾病證明書、住院病歷、鑒定意見書、醫療費發票、擔架費發票、鑒定費發票、計算書列表、修理單據,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據,故作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身體受到侵害的,有權請求民事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對韋x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產生的合理費用,依法應予支持。

      韋x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產生的損失如下:1、醫療費28770.51元(韋x俊未主張王x秀為其墊付的醫療費11000元,王x秀主張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為減少訴累,鼓勵當事人積極救助傷者,故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王x秀墊付的11000元);2、護理費38568元/年÷365天×45天=4754.96元;3、誤工費58198元/年÷365天×135天=21525.29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34天=3400元;5、營養費30元/天×45天=1350元;6、殘疾賠償金31592元/年×20年×10%=63184元;6、鑒定費1300元;7、摩托車修理費2315元(韋x俊僅主張其支付的1500元,未主張王x秀為其墊付的修理費815元,王x秀主張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為減少訴累,鼓勵當事人積極解決糾紛,故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王x秀墊付的815元);8、擔架費130元;9、交通費酌情支持200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上述費用合計128929.76元。

      原告方的上述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因此次事故中王x秀承擔全部責任,韋x俊不承擔責任。原被告雙方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未提出異議,應按事故認定書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王x秀駕駛的貴E×××××號小型轎車在人民財保xx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000元,人民財保xx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即人民財保xx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不分責、不分項賠償韋x俊122000元,扣除人民財保xx支公司已支付的32039.75元,人民財保xx支公司還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韋x俊89960.25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6929.76元(128929.76元-122000元)由人民財保xx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人民財保xx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共計96890.01元即(89960.25元+6929.76元)。人民財保xx支公司已支付給王x秀的20224.75元(已扣除王x秀墊付的11815元),王x秀還應返還賠償給韋x俊。

      關于王x斌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第四十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該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本案中,王x斌將車輛借給王x秀使用,事發時王x秀有合法的駕駛資格,王x斌亦不存在上述違法情形,且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王x秀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和王x斌的出借行為沒有關系,故不應認定王x斌對于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故王x斌對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各項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方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于其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xx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韋x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摩托車修理費、擔架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96890.01元;

      二、被告王x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賠償原告韋x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摩托車修理費、擔架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20224.75元;

      三、被告王x斌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韋x俊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0元,減半收取計495元,由被告王x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查x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付 x

      書 記 員 陳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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