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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龍律師代理二原告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5:55:28

      劉x瓊、胡x等與劉x波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號(2019)黔2322民初2179號

      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2322民初2179號

      原告:劉x瓊,女,1958年4月21日生,漢族,貴州省興仁市人,小學文化,住興仁市。

      原告:胡x,男,1958年9月21日生,漢族,貴州省興仁市人,小學文化,住興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劉x波,男,1970年3月7日生,漢族,貴州省興仁市人,初中文化,住興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貴州xx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第三人:興仁市回龍鎮人民政府,住所地:興仁市回龍鎮回龍村。法定代表人:陳x志,系該鎮鎮長。

      第三人:興仁市回龍鎮回龍村委會。住所地:興仁市回龍鎮回龍村。法定代表人:冷x祥,系該村村長。

      原告劉x瓊、胡x與被告劉x波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瓊、胡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被告劉x波、第三人興仁市回龍鎮人民政府、興仁市回龍鎮回龍村委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波、胡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因興仁市回龍鎮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承包地所得補償費用77842.01元歸原告所有;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劉x瓊與被告劉x波系同父異母的兄妹,因劉x瓊生母王吉珍膝下未生育兒子,劉x瓊父親1968年另娶被告劉x波生母雷夢琴,劉啟貴取雷夢琴后,王吉珍就自己建立戶口生活。1982年土地下放,原告劉x瓊母親王吉珍分配得征收土地。2018年初,原告的承包土地被第三人征收,征收面積為2.2616畝,應得補償款77842.01元。在第三人準備下發土地補償款給原告時,被告劉x波卻聲稱征收的土地屬于自己,土地補償款應當歸其所有。最終導致土地補償款遲遲未補償給原告,此事經村委會、司法所調解未果。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被告劉x波的答辯意見為:1、被告劉x波贍養征求承包地經營者王吉珍,其生養死葬均由被告承擔,而尚有贍養能力的撫養人劉x瓊卻不履行撫養義務,故王吉珍名下的承包經營地補償款應歸被告所有;2、該承包經營地所有權應歸回龍鎮回龍居委會所有,其征收補償款如何分配應由回龍鎮回龍居委會決定,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不給予支持。

      第三人興仁市回龍鎮人民政府的述稱:根據興仁縣回龍鎮灶礬山鉈污染源頭治理工程的需要和市政府相關文件要求,回龍鎮人民政府就涉及治理紅線區域土地進行征用,經過召開群眾會議及公示公告等程序后,聘請貴州火利測繪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實地測量。測量時,涉及農戶每戶一名代表到場確認四至界限,當測量地塊編號41(1.8625畝)和編號79(0.3991畝)地塊時,出現了權屬爭議,爭議人為劉x瓊和劉x波(系同父異母的姐弟關系),但二人及其他涉及農戶對該兩宗土地四至界限均沒有異議,在場的村組干部及其他農戶也無法指明權屬。故該兩宗地塊在測量時便命名為“劉x瓊、劉x波”,回龍鎮人民政府相關工作人員現場交代:由爭議雙方自行協商好分配方案,再到鎮政府辦理補償事宜及相關資料。該兩宗土地補償款至今一直暫存于回龍鎮人民政府賬戶,若權屬無爭議隨時可以支付該補償款。

      第三人興仁市回龍鎮回龍居委會述稱:回龍居委會原來給他們調解過,平均分配,但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佚埦游瘯䦶膩頉]有收回過土地,一般是誰負責承包人的后事,土地就歸誰所有,土地補償款也沒有最居委會所有過,現無法確定該款歸誰所有。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下列證據:原告的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及符合訴訟主體資格;耕地、林地、荒山、使用證和承包合同復印件,證明原告母親王吉珍在第一次土地下放時就分配得第三人征收土地;1998年土地承包證、延期登記表復印件,證明原告母親王吉珍于1998年與興仁縣回龍鎮人民政府簽訂延長承包合同;2017年土地確權使用證復印件,證明第三人征收的土地一直在原告方承包期限內。經庭審質證及審查,上述證據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且被告方也未提出實質性的否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劉x波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被告劉x波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劉x波的基本情況和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明一份及安埋王吉珍后事費用的詳細記錄,證明王吉珍是由被告安埋且安埋費用共計71600元;回龍鎮回龍居委會糾紛調處登記表一份,證明被告劉x波與劉x瓊因王吉珍遺留土地及低保問題發生糾紛在回龍居委會組織調解的事實。經庭審質證及審查,上述證據除安安埋王吉珍安埋費用,在本案中不予認定外,其余證據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且與原告方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能相互印證,原告方也未提出實質性的否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劉x瓊與被告劉x波系同父異母的兄妹,因劉x瓊生母王吉珍膝下未生育兒子,劉x瓊父親1968年另娶被告劉x波生母雷夢琴,劉啟貴娶雷夢琴后,王吉珍自立戶口生活。1982年土地下放后,原告劉x瓊母親王吉珍分配得征收土地。王吉珍死后,由被告劉x波負責安埋。2018年初,根據興仁縣回龍鎮灶礬山鉈污染源頭治理工程的需要和市政府相關文件要求,第三人回龍鎮人民政府就涉及治理紅線區域土地進行征用,在實地測量時,當測量地塊編號41(1.8625畝)和編號79(0.3991畝)地塊時,出現了權屬爭議,爭議人為劉x瓊和劉x波(系同父異母的姐弟關系),二人及其他涉及農戶對該兩宗土地四至界限均沒有異議,應得補償款77842.01元,就補償款歸屬事項發生爭議,經村委會、司法所調解未果。故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劉x瓊與被告劉x波系同父異母的兄妹,雙方對登記在原告劉x瓊生母王吉珍名下的被第三人興仁市回龍鎮人民政府征用的承包土地權屬、四至界限、被征用面積以及應得補償款數額均沒有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土地征收補償款77842.01元的歸屬。根據我國土地政策的規定,1998年的土地承包是第一輪土地承包基礎上的延續,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原第一輪承包戶內除已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外,應當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案中,王吉珍自立戶頭后,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獲得承包地,其家庭成員包括劉x瓊,雖然劉x瓊出嫁,但是其嫁入同一居委會,戶口性質并未改變,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王吉珍死后,應由劉x瓊繼續承包,且在2017年土地確權時登記在原告胡x、劉x瓊名下。據此,對原告主張享有承包地征收補償款77842.04元的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x波辯稱負責了王吉珍老人的生養死葬,故王吉珍名下的承包地征收補償款應由其所有。因被告劉x波負責了王吉珍老人的生養死葬,且已繼承了王吉珍生前所留下的房屋及其他財產,而土地承包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繼承規定,故,對于被告劉x波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興仁市回龍鎮人民政府征收承包地征收補償款77842.01元歸原告劉x瓊、胡x所有。

      案件受理費1740元,減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劉x瓊、胡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楊x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x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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