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案例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5:57:47
劉x蘭與黎x進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物權保護糾紛案 號(2019)黔2322民初323號
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2322民初323號
原告:劉x蘭,女,1978年8月14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黎x進,男,1975年3月16日生,漢族,住貴州省興仁市。
原告劉x蘭與被告黎x進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對黔(2018)興仁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的不動產物權的行使,并清除侵權文字;2.判決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全額承擔。事實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因感情不和,原告訴至興仁市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該案受理后,經審理,于2017年7月10日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并判決仁城北集用(2015)xxxx號(不動產登記后字號變更為黔(2018)興仁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的集體宅基地歸原告使用。原告在行使使用權時,被告無故于2018年12月在該宅基地上的簡易水泥磚墻上用紅色油漆噴“此屋基不出售,買著后果自負,18年12月”的文字,其行為已妨害看原告對該宅基地的物權的行使,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黎x進辯稱,屋基是黎家的,并沒有分給她,是城北辦事處劃分給我家的屋基,屋基歸娃娃,不是原告的,如果她把屋基賣掉了,以后孩子就沒有什么財產了。之前開庭的時候沒有來也沒有領判決書,對上次的離婚判決書是有意見的,沒有簽字。原告起訴提交的照片載明的“后果自負”等字是我噴的,目的就是不賣,賣了以后孩子就沒有房子住。房屋登記在劉x蘭的名下是因為面積寬了,城北辦事處說辦不到證,我們就去假離婚才辦的證,分成兩塊,辦成兩個證,一個是劉x蘭的名字,一個是我的名字,我名下的房屋已經賣了還借款了。我們有兩個孩子都是判給我,我現在也已經結婚了,之前的離婚判決沒有上訴,當時也不懂,判決是自己來法院拿的也沒有上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劉x蘭提交興仁縣人民法院(2017)黔2322民初1651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劉x蘭與黎x進已經被判決離婚且判決將編號(2015)xxxx號編號(現變更為(2018)xxxx號)的土地一宗歸劉x蘭管理使用的事實。黎x進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同意把土地給劉x蘭。本院經審查認為,該民事判決書系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具備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劉x蘭提交《不動產權登記證書》擬證明劉x蘭系編號(2018)xxxx號的土地唯一的合法使用權人;黎x進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知道她是怎么辦得的。本院經審查認為,該證書系行政機關出具,具備真實、合法性,且能證明涉案土地的權屬問題,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x蘭、黎x進原為夫妻關系,興仁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黔2322民初1651號民事判決書準許其二人離婚,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黎某某由黎x進撫養;同時判決劉x蘭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一宗,證號為(2015)xxxx號歸劉x蘭使用;共同債務349000元由黎x進承擔,共同債權311200由黎x進享有。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2018年8月29日興仁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不動產權證書》載明:坐落于貴州省興仁縣城××辦事處××坑樹××學校背后的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系劉x蘭單獨所有,該宅基地面積為236.30m2,四至界限為東至肖禮畢地界、西至王禮元地界、南至樹德學校地界、北至惠興高速公路備用地。宗地圖中界址點坐標為1(X為2815671.090,Y為520501.519),2(X為2815677.077,Y為520513.859),3(X為2815661.709,Y為520521.472),4(X為2815655.660,Y為520509.004)。其他情況說明部分載明:2017年11月8日產權人劉x蘭遺失《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證號:仁城北集用(2015)xxxx號,現已登報作廢,于2018年8月申請人申請遺失補正。2018年12月,黎x進用油漆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墻上噴字“此屋基不出售,買者后果自負,18年12月”。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的規定,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情形下,不動產物權糾紛處理中一般應以行政機關頒發的權利憑證登記載明的內容為認定依據。本案中,劉x蘭持有的黔(2018)興仁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宅基地使用權系劉x蘭單獨所有,黎x進對該不動產權證書真實性亦無異議,案涉房屋及宅基地在該宅基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宗地圖范圍內,劉x蘭對該地享有所有權。關于黎x進辯稱屋基登記在劉x蘭名下是因為面積太大辦不了證而假離婚后分別辦的證,屋基是黎家的財產,應該留給小孩的問題,黎x進并未提交充分證據推翻行政機關的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書上的登記有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故應由黎x進自行承擔其舉證不力的不利后果,本案爭議宅基地的權屬應以不動產權證書中所載明的內容為認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物權法》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的規定,物權所有權人對所擁有的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據已查明事實,劉x蘭對案涉爭議地擁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房地一體原則,劉x蘭對該宅基地上的房屋亦享有所有權,黎x進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噴字的行為系侵犯劉x蘭的合法不動產權利,劉x蘭有權要求黎x進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故對劉x蘭請求黎x進停止侵犯并清除侵權文字的訴請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黎x進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對劉x蘭對享有的黔(2018)興仁縣不動產權第xxxx的不動產物權的侵犯,并清除用油漆在該宅基地上房屋墻上書寫的“此屋基不出售,買者后果自負,18年12月”文字。
案件受理費60元,由黎x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羅x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x
書 記 員 黃x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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