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來源:望謨律師網時間:2022-08-16 15:22:42
王x堂與張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 由民間借貸糾紛案 號(2018)黔2322民初2276號
貴州省興仁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黔2322民初2276號
原告:王x堂,男,1943年10月21日生,漢族,貴州省興仁縣人,住貴州省興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張x,女,1971年10月1日生,回族,貴州省興仁縣人,住貴州省興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揚,貴州xx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王x堂與被告張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堂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龍,被告張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以80000元為基數,按每月2%利息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截止于2018年5月30日為18133元,共計98133元;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親戚關系,雙方住同一村不同組,2017年6月20日,因被告需資金周轉,找到原告借款,當日原告以現金的方式借給原告80000元,雙方簽訂借條一張,借條約定“借款金額為80000元,月利息2%,每月把利息付清,本錢的在忙用時可收回”,借款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協商償還本利,均未果。綜上,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張x辯稱,借款事實不成立,沒有相關支付憑證,不認可借款事實。
原、被告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7年6月20日,被告張x向原告王x堂借款人民幣80000元,同日,被告張x出具《借條》一張交由原告王x堂收執!督钘l》載明:“今借到王x堂人民幣80000元正,每月月息按2%算,每月必須把月利息付清,本錢在忙用時收回。借款人:張x”
本院認為,原告王x堂與被告張x經友好協商,被告張x向原告王x堂借款人民幣80000元,并寫有《借條》一張交由原告王x堂收執,故被告張x尚欠原告王x堂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的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被告張x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王x堂請求被告張x償還利息(以80000元為基數,按每月2%利息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經查,被告張x向原告王x堂于2017年6月20日借款時,在《借條》中約定利息為每月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被告張x自2017年6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王x堂的利息,故原告王x堂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張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王x堂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元為基數,從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時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0元,減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但 x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鄧x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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